台灣大合併案聲請停止繳回超額頻寬 法院駁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通過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附加附款為自主繳回超額頻寬等。台哥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附款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就聲請案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的申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去年1月間核准,但因合併後頻寬超標違法,附款要求台灣大在2024年6月底前,以無償繳回頻寬、交換或交易等方式,限期改正頻寬超標問題。

附款內容載明,完成超額頻寬的處理:(1)自主繳回超額頻寬。(2)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3)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

若未在期限內完成改正措施,依違反電信管理法等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台灣大哥大不服NCC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附款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台灣大哥大不能就NCC「未來可能」作成罰鍰等不利益處分,逕行聲請停止執行,台灣大哥大之後如果未依附款規定遭NCC不利益處分,仍可提行政訴訟及暫時處分,此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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