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闖住處停車場酒測 法院:適法性有疑義

曹姓男子騎車違規,遭警方跟進住處停車場,酒測值達0.84;彰化地院認為員警擅闖私人領域,適法性有疑義,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因公共危險案件被判刑7月,於民國111年9月執行完畢出監,隔年9月在員林市喝高粱酒後騎機車,因跨越雙黃實線,員警從後尾隨、按喇叭,跟隨至其住處停車場,並進行酒測。

曹男雖承認酒後騎車,但否認犯罪,辯稱警察沒有攔截他,怎能在他家對他酒測。

法官審酌,人權保障較此案刑事訴追被告目的更具優先維護必要,警員未經被告同意,即逕進入被告私生活領域,適法性已先有疑義;被告多次表示不願酒測,警員又未告知被告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對被告實施酒測身體檢查強制處分,欠缺刑事訴訟法依據,此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被告犯行的關鍵證據僅有自白,但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因被告死亡,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原判決,並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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