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搭高捷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 違反兒少法遭訴

陳姓男子搭乘高捷時,持手機靠近一名未成年少女裙底偷拍,幸當場被其他乘客發現報警。陳男雖辯不知對方未成年,但檢方依相關證據不採信,並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起訴。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陳男辯稱對方看起來至少有16歲,但不確定有沒有18歲。檢方經勘驗相關錄影光碟,認為被害人外觀顯然未滿18歲,陳男說詞不足採信,並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等罪起訴。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起訴指出,25歲陳男今年7月3日中午12時許搭乘高雄捷運時,發現一名未成年少女穿著短裙,便偷偷手持智慧型手機開啟錄影模式,並偷拍少女裙底。所幸在場其他乘客發現後馬上告知受害少女,眾人協力報警將陳男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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