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男子酒後毆打友人致死 二審仍判10年6月

苗栗縣林姓男子去年1月與友人章男酒後細故發生爭執,徒手毆打對方致死,苗栗地院一審判10年6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無不當,今天維持原判,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林男與被害人章男,於民國112年1月22日凌晨1時許,在苗栗縣南庄鄉南江村某處,因酒後細故發生口角爭執後,林男見章男欲開車離去便上前攔阻。

林男要求章男下車未果,在盛怒之下,以徒手毆打被害人頭、頸部,再強行將被害人拉下車,隨即以腳用力踢踹被害人頭、胸、腹部數次,致被害人倒地不起,林男經在場友人極力勸阻並強行拉開才罷手。

章男因受有多處外傷及肝臟撕裂傷、脾臟破裂、腸穿孔、出血性休克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檢方偵辦後,依傷害致死罪嫌將林男起訴。

苗栗地院於今年5月間,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林男有期徒刑10年6月。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審酌,林男犯後坦承犯行,林男雖曾透過議員向被害人家屬致意,但未獲得諒解,且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因被害人家屬未接受而未成立調解。

合議庭認為,經核原審量刑合法妥適,並無不當,檢察官所述應從重及林男請求從輕量刑事由,均已經原審充分考量,上訴均無理由。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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