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誣指張淑娟緋聞案 周玉蔻、蔡玉真各判刑1年半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遭起訴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及蔣孝嚴緋聞,北院認為2人態度不佳,今天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判1年6月徒刑。

蔡玉真告訴中央社記者,將提上訴;截至發稿時,記者試圖聯繫周玉蔻,仍無法取得回應。台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周玉蔻、蔡玉真均為知名新聞工作者,且為政論節目頗具聲望的主持人、評論員,對於時事評論針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

判決提到,周玉蔻、蔡玉真在根本未向張淑娟查證的前提下,假借張淑娟為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部分具體存在的事件,刻意與不實事由及時間,錯置、拼湊、扭曲形成假消息,以張冠李戴手段於傳播媒體、社群網路傳述不實言論。

承審合議庭認為,周玉蔻、蔡玉真傳述的言論貶抑張淑娟名譽,2人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的言論引致其他媒體廣泛報導,使全台灣甚至擴及世界各地人們得以閱覽,使張淑娟的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張淑娟名譽、個資造成難以挽救與彌補的毀損。

判決指出,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認罪,但目的只是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明顯有出入,並且自認無犯意,另就戴姓證人證述具體爭執,明顯難認她有真誠認罪悔悟。

合議庭認為,周玉蔻、蔡玉真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審酌2人除指涉張淑娟為緋聞案女主角,周玉蔻指摘張女攀附權貴、蔡玉真指摘張女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均已觸犯誹謗罪。

合議庭認定,周玉蔻、蔡玉真於民視節目及個人臉書,以文字及圖畫傳述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的情形,具有散布於眾意圖,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並非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同時非法利用了張淑娟個資。

一審認定,周玉蔻、蔡玉真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從重以個資法論處,各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周玉蔻、蔡玉真見蔣萬安獲國民黨提名參選台北市第8屆市長,認為蔣萬安之父蔣孝嚴於民國88年所爆發的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真實身分尚不明,而有炒作空間。

周玉蔻、蔡玉真陸續於111年9月22日、23日於民視節目及個人臉書分別揭露張淑娟的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資,並指摘、傳述張淑娟即為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而與蔣孝嚴發生不倫。案經張淑娟提告,北檢偵查後起訴周玉蔻、蔡玉真,北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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