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議員張秉鈞詐領助理費判刑定讞 褫奪公權將解職
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詐領助理費新台幣119萬餘元,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張秉鈞獲緩刑確定,雖免入監執行,但因刑法與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時發生效力,將解除市議員職務。
歷審判決指出,張秉鈞當選基隆市議會第19屆議員,他與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及母親陳瓊茹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等,共計119萬2089元。
此外,張錦煌自民國98年7月起至107年12月擔任基隆市議員期間與陳瓊茹聯手,涉嫌以吳姓臭豆腐攤販、陳姓男子為人頭詐領助理費,共計962萬5895元。
另一方面,112年3月24日張秉鈞登記民進黨基隆市立委初選,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涉嫌收受張錦煌從游姓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獻金100萬元。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審酌,張秉鈞等人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另衡量其犯罪動機因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補、立委競選費用等,因此分別量刑。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張秉鈞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奪公權4年,另犯政治獻金法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均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80萬元,並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
張錦煌則判刑2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瓊茹被判刑1年11月,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60萬元。
案經檢察官、張秉鈞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張秉鈞上訴請求減輕緩刑附帶條件,檢察官則認為不符緩刑要件,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兩造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張秉鈞涉犯政治獻金法部分不得上訴而確定。
張秉鈞不服判決,再度上訴三審,並主張他出錢聘任助理,款項均用於公共用途;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張秉鈞獲緩刑確定,雖免入監執行,但因刑法與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時發生效力,將解除市議員職務。
歷審判決指出,張秉鈞當選基隆市議會第19屆議員,他與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及母親陳瓊茹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等,共計119萬2089元。
此外,張錦煌自民國98年7月起至107年12月擔任基隆市議員期間與陳瓊茹聯手,涉嫌以吳姓臭豆腐攤販、陳姓男子為人頭詐領助理費,共計962萬5895元。
另一方面,112年3月24日張秉鈞登記民進黨基隆市立委初選,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涉嫌收受張錦煌從游姓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獻金100萬元。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審酌,張秉鈞等人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另衡量其犯罪動機因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補、立委競選費用等,因此分別量刑。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張秉鈞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奪公權4年,另犯政治獻金法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均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80萬元,並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
張錦煌則判刑2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瓊茹被判刑1年11月,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60萬元。
案經檢察官、張秉鈞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張秉鈞上訴請求減輕緩刑附帶條件,檢察官則認為不符緩刑要件,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兩造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張秉鈞涉犯政治獻金法部分不得上訴而確定。
張秉鈞不服判決,再度上訴三審,並主張他出錢聘任助理,款項均用於公共用途;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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