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男子酒後毆打友人致死 判刑10年6月定讞
苗栗縣一名林姓男子酒後因故與友人口角爭執,徒手毆打對方致死,一、二審均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2年1月22日凌晨,林男在苗栗縣南庄鄉與章姓友人因酒後細故發生口角爭執,林男見章男發動車輛欲離去便上前攔阻,林男先以手肘擊破駕駛座車窗,再將章男拉下車徒手毆打、腳踹對方頭部與胸腹部。
事發後在場其他人士勸阻、拉開林男,林男才罷手,章男則倒地不起,送醫後傷重不治。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的苗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林男坦承犯行,考量其有前科紀錄,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審酌被害人家屬意見等一切情狀,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林男雖曾透過議員向被害人家屬致意,但未獲得諒解,且所提出和解方案,被害人家屬未接受而未成立調解,仍維持原判。經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2年1月22日凌晨,林男在苗栗縣南庄鄉與章姓友人因酒後細故發生口角爭執,林男見章男發動車輛欲離去便上前攔阻,林男先以手肘擊破駕駛座車窗,再將章男拉下車徒手毆打、腳踹對方頭部與胸腹部。
事發後在場其他人士勸阻、拉開林男,林男才罷手,章男則倒地不起,送醫後傷重不治。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的苗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林男坦承犯行,考量其有前科紀錄,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審酌被害人家屬意見等一切情狀,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林男雖曾透過議員向被害人家屬致意,但未獲得諒解,且所提出和解方案,被害人家屬未接受而未成立調解,仍維持原判。經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 新聞關鍵字: 苗栗縣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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