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指示插尿管害男感染切生殖器 二審改判6月

中風洪姓男子入住高雄一間護理之家,因拒包尿布噴尿,蕭姓院長指示強插尿管致感染,害洪男生殖器惡化被切除,一審遭依違反醫師法判8月,高雄高分院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回函,認定插置尿管性質屬醫療輔助行為,並未涉及醫師法第28條醫療核心行為,故可由醫師診察後,交由相關醫事人員,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張簡姓照服員受蕭男指示插置尿管,僅居於醫療輔助行為護理人員地位,所以僅可依修正前護理人員法第37條前段規定,科以罰鍰處分。

法官審結後,今天上午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蕭男6個月,可易科罰金,張簡姓照服員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獨居的洪男民國106年初因中風肢體不便,經與胞弟商討後入住高雄一間護理之家,但入住沒多久洪男就因不配合包尿布致尿液噴濺,蕭姓院長隨即指示值班照服員插置尿管,之後當護理人員傳照片跟訊息回報洪男生殖器出現膿液、腫痛、下體散發惡臭等症狀後,又以遠距治療方式指示開立抗生素、擠膿等,未及時送醫治療。

洪男病情不斷惡化後,蕭姓院長遲至同年3月才指示將洪男送醫治療,但其生殖器仍因感染佛尼爾氏壞疽,壞死而需切除。洪男事後氣得向蕭姓院長、張簡姓照服員提告過失重傷害、違反醫師法等罪。

高雄地院審理時,蕭男辯稱自己具有醫師資格,與違反醫師法構成要件不符,張簡姓照服員則稱都是聽從院長指示,並無違法。

一審法官認為,蕭男明知洪男免疫力低下,卻僅為照護方便即施以非必要導尿管置入術,經員工多次反映出現感染、發炎仍未馬上送醫,且犯後飾詞否認,甚至還抱怨已及早將洪男送醫,「今天能活著已經很不容易了」等語,直到全案送醫審會鑑定,認定多項違反醫療常規之舉及違失,蕭男才坦承疏失。

一審法官考量,蕭男雖曾賠償新台幣80萬元,但此金額為民事法院判賠額度,未見被告展現自主積極賠償意願,據此依違反醫師法判蕭男有期徒刑8個月,張簡姓照服員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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