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操作無人機入禁航區害桃機停擺 2男判無罪
台中市連姓男子去年6至7月多次與黃姓男子到桃機禁航區周邊操作無人機,依民航法及刑法起訴,但桃園地院認為無證據足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均判無罪。
台中市62歲連姓、35歲黃姓男子涉嫌在桃園國際機場、松山機場附近操作無人機,違規飛行禁航區10餘次,甚至導致桃機跑道暫停起降。根據桃園地檢署先前起訴指出,2人明知機場四周是禁止及限制無人機活動範圍,卻在沒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情況下,操作無人機進入桃機周遭管制紅區範圍,危害飛航安全。
警方在去年7月25日上午接獲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無人機違規於桃園機場禁航區飛行,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攔停2人車輛,民眾也在蘆竹區三民路2段拾獲無人機交付警方,因此認為2人涉犯民用航空法的危害飛航安全、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連男與黃男2人坦承客觀事實經過,但否認有危害飛航安全犯行。連男辯稱「我操作無人機只是覺得風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時訊號很差回傳畫面不穩定,失控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黃男則說「連男要操作無人機進行空拍作業,我開車載他到現場後就坐在車內等,不知他操作無人機的飛行範圍」。
被告律師則以民航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其他方法」,其構成要件應達「強暴、脅迫程度」,主張連男只是基於替建商拍攝廣告目的而操作無人機,主觀上不存在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飛航安全及機場安寧之故意,無從以危害飛航安全罪相繩,而黃男自然不成立為共犯。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人員證稱,無人機偵防系統偵測到無人機在桃園機場四周活動共8次,違反民航法規定,影響飛航安全最嚴重事件在去年6月29日下午3時許,事件造成機場跑道暫停起降,機場公司因此發布新聞,嚴重的話無人機有與航空器碰撞之虞,可能導致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
法官認為,連男操作無人機雖已危害飛航安全,但民航法已針對此類行為課以行政罰鍰,連男操作無人機,而有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超過高度等情形,雖有危害飛航安全,但無證據足證2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不符合民航法危害飛航安全構成要件,僅屬同法行政處罰範疇,因此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中市62歲連姓、35歲黃姓男子涉嫌在桃園國際機場、松山機場附近操作無人機,違規飛行禁航區10餘次,甚至導致桃機跑道暫停起降。根據桃園地檢署先前起訴指出,2人明知機場四周是禁止及限制無人機活動範圍,卻在沒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情況下,操作無人機進入桃機周遭管制紅區範圍,危害飛航安全。
警方在去年7月25日上午接獲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無人機違規於桃園機場禁航區飛行,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攔停2人車輛,民眾也在蘆竹區三民路2段拾獲無人機交付警方,因此認為2人涉犯民用航空法的危害飛航安全、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連男與黃男2人坦承客觀事實經過,但否認有危害飛航安全犯行。連男辯稱「我操作無人機只是覺得風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時訊號很差回傳畫面不穩定,失控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黃男則說「連男要操作無人機進行空拍作業,我開車載他到現場後就坐在車內等,不知他操作無人機的飛行範圍」。
被告律師則以民航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其他方法」,其構成要件應達「強暴、脅迫程度」,主張連男只是基於替建商拍攝廣告目的而操作無人機,主觀上不存在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飛航安全及機場安寧之故意,無從以危害飛航安全罪相繩,而黃男自然不成立為共犯。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人員證稱,無人機偵防系統偵測到無人機在桃園機場四周活動共8次,違反民航法規定,影響飛航安全最嚴重事件在去年6月29日下午3時許,事件造成機場跑道暫停起降,機場公司因此發布新聞,嚴重的話無人機有與航空器碰撞之虞,可能導致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
法官認為,連男操作無人機雖已危害飛航安全,但民航法已針對此類行為課以行政罰鍰,連男操作無人機,而有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超過高度等情形,雖有危害飛航安全,但無證據足證2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不符合民航法危害飛航安全構成要件,僅屬同法行政處罰範疇,因此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吳睿騏桃園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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