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興涉詐貸永豐銀 負責人何宗英二審改判6年4月

醫療器材商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涉向永豐銀行詐貸,一審依銀行法詐欺銀行罪判處6年10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審酌何宗英自白犯行,今天改判刑6年4月,可上訴。

醫療器材商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涉向多家銀行及民間公司詐貸,台北地檢署先後2波起訴何宗英等人,另查出鼎興向永豐銀行詐貸新台幣18億餘元,第3度起訴何宗英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何宗英實際綜理、主管鼎興集團的營運事務,涉嫌以鼎興集團旗下公司名義偽造買賣合約,再以鼎興貿易公司負責人名義向永豐銀行申請動撥貸款、變更貸款條件,並願擔任連帶保證人。

一審依銀行法的詐欺銀行罪判處何宗英有期徒刑6年10月,因本件犯行實際獲取犯罪所得逾6億餘元,扣除已償還被害人部分,剩餘未清償(未扣案)部分尚有2億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應追繳沒收。

此外,同案被告財務主管江美玉判處6年徒刑,總經理張譽瀚判處5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何宗英就量刑和沒收部分上訴,張譽瀚就量刑部分上訴,江美玉就判決有罪部分上訴;案經審理1年多,二審今天宣判。

二審指出,就科刑部分,何宗英、張譽瀚於二審審理期間自白犯行,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且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據此撤銷判決;另就沒收部分,二審仍認定詐貸款項均存入由何宗英支配使用的支票帳戶,用以支付其交換給牙醫師、親友的票款,屬因本件犯行而獲取的犯罪所得,此部分維持一審見解。

此外,江美玉的部分,二審認為,一審認定江美玉與何宗英共同主導、規劃而參與詐貸犯行,未採信江美玉辯稱不知悉、僅被動聽命行事、沒有主觀犯意等說法,此部分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江美玉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審審酌何宗英等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分工等情狀,分別判處何宗英6年4月徒刑,張譽瀚判刑3年6月,江美玉部分維持一審6年刑度,未扣案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並應追繳沒收,本件可上訴。

另方面,何宗英被控民國97年至105年間涉嫌偽造公司不實合約、發票,以融資貸款為名向13家銀行、6家民間公司詐貸,共得手37億7488萬7400元部分,一審遭判18年徒刑;何宗英遭控以不足擔保品向華南銀行及工銀租賃公司貸款,違反關係人授信,導致呆帳6億餘元部分,一審被判刑9年2月。2案均在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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