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女兒遭性侵父毆對方至死 判刑5年10月定讞

林姓男子懷疑女兒遭2名男子性侵,與同夥動用私刑導致1死1傷。一審判刑12年4月,二審改判6年10月,更一審審酌已賠償死者父母而改判5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懷疑女兒生前遭王姓男子下藥迷昏性侵後拍攝影片威脅,因而造成林男女兒於民國106年11月間,自行服藥不治。

108年6月間,林男將懷疑的狀況告知友人曾姓男子後,共謀要約出王男;108年7月28日林男、曾男、蔡男前往台中市南屯區一家汽車旅館找到王男,並將王男帶至南投縣一家汽車旅館盤問。

王男向林男等人表示,其女兒的案件是莊男主謀,並稱會找出相關影片等紀錄,接著林男等人再要求王男寫道歉書,並向自己的父母等人下跪認錯。

108年8月16日,曾男、蔡男把莊男約出後,帶往彰化縣花壇鄉某處三合院,並要王男到場與莊男對質,林男隨即到場盤問,期間曾男、蔡男分別持熱熔膠條、棍棒與電擊棒等物,毆打王男與莊男。

隔天,曾男等人發現王男沒有呼吸,把王男送醫後不治,莊男則撿回一命。林男等人事後自行到警局投案。

一審依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4月,曾男10年8月,蔡男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審酌林男等3人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改判林男6年10月,曾男5年2月,蔡男4年2月。

案經林男提起上訴,曾男、蔡男未上訴而確定,最高法院撤銷林男部分的判決,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林男已賠償死者家屬,據此改判林男5年10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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