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7天向同一人取款3次詐4100萬 屏檢求刑逾6年
陳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去年底7天3度向同一名被害人收取4100萬元詐騙贓款;屏東地檢署偵結,依涉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並求處重刑。
屏檢起訴書指出,陳姓車手受詐團指示,預先購買準備裝載贓款行李箱,並於超商列印偽造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及個人資料保護聲明等虛偽文件,冒用合法投資公司名義,向李姓被害人誆稱投資可以獲利;李姓被害人接續於去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12月31日交付現金2100萬元、1500萬元及500萬元,給陳姓車手,再由陳姓車手放置在特定地點,由詐團其他成員收受。
屏檢指出,陳姓車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偽造私文書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於昨天移審,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
屏檢表示,陳姓車手行為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冒用合法投資公司名義,侵害此公司商譽及台灣市場秩序正常發展,且以洗錢為業,阻礙國家追回受害款項,干擾司法機關追訴詐欺犯罪,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
屏檢起訴書指出,陳姓車手受詐團指示,預先購買準備裝載贓款行李箱,並於超商列印偽造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及個人資料保護聲明等虛偽文件,冒用合法投資公司名義,向李姓被害人誆稱投資可以獲利;李姓被害人接續於去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12月31日交付現金2100萬元、1500萬元及500萬元,給陳姓車手,再由陳姓車手放置在特定地點,由詐團其他成員收受。
屏檢指出,陳姓車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偽造私文書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於昨天移審,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
屏檢表示,陳姓車手行為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冒用合法投資公司名義,侵害此公司商譽及台灣市場秩序正常發展,且以洗錢為業,阻礙國家追回受害款項,干擾司法機關追訴詐欺犯罪,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
- 記者:中央社記者李卉婷屏東縣1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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