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警帶走案件卷宗 獲緩起訴

張姓員警民國110年間偵辦毒品案件,調職後將卷宗帶走,放在私人車上,之後因修車被車廠人員發現報警。新北檢考量張男一時疏忽,深表悔悟,近日依洩密等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根據緩起訴書,張男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至111年1月19日任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期間偵辦葉姓、方姓2人涉持毒品K他命案件。張男111年1月調動至永和分局,將案件卷宗放在私人車上。

張男於112年7月30日離職,離職前數日,將車輛開到北市北投區某間修車廠維修,因事隔3個月未取車付款,車廠負責人檢視車內物品,發現上述案件卷宗,報警請求協助,由北投分局警方循線查出,交由新北市警局移送偵辦。

張男在偵查中坦承不諱,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考量,張男一時疏漏未注意,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1年,須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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