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夾娃娃機店發生性行為 嘉院處罰金2千元

嘉義縣江姓男子被控去年6月某日凌晨,公然與林女在民雄鄉一間夾娃娃機店內發生性行為,遭警函送並起訴。嘉院審結,審酌江男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判處罰金2000元。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江男與林姓女子於去年6月18日凌晨,2人在嘉義縣民雄鄉一間夾娃娃機店內,趁店內無人,竟一同脫去衣物,在店內發生性交行為,員警網路巡邏時,發現這家夾娃娃機店內的監視錄影影片,循線通知2人到案說明。

嘉檢表示,江男到案坦承犯行,林女因遲未到案通緝中,另有網路貼文及監視器截圖照片可佐證,檢方偵結依公然猥褻罪嫌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審酌江男知悉夾娃娃機店內有架設監視器,竟在店內公然進行性交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及性交行為經過時間非長,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判處罰金新台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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