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走行人穿越道遭車撞重傷 駕駛判刑1年2月
王姓男子駕車右轉時涉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陳姓女子,造成陳女重傷送醫。士院審酌王男雖坦承犯行,但未與陳女和解或賠償,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3年4月13日下午,王男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北投區東華街與懷德街交叉口時,疏未注意貿然右轉,涉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陳女。
警方獲報到場,王男坦承肇事。陳女送醫後,因遭車輛撞擊,導致嚴重骨盆骨折合併腹內出血及雙下肢癱瘓、左側氣胸、右側脛骨骨折等傷害。案經陳女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刑法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王男未遵守交通安全規範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王男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指出,王男雖於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陳女達成和解或賠償,考量其就此案事故的過失責任高低、陳女傷勢輕重等一切情狀,日前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3年4月13日下午,王男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北投區東華街與懷德街交叉口時,疏未注意貿然右轉,涉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陳女。
警方獲報到場,王男坦承肇事。陳女送醫後,因遭車輛撞擊,導致嚴重骨盆骨折合併腹內出血及雙下肢癱瘓、左側氣胸、右側脛骨骨折等傷害。案經陳女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刑法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王男未遵守交通安全規範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王男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指出,王男雖於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陳女達成和解或賠償,考量其就此案事故的過失責任高低、陳女傷勢輕重等一切情狀,日前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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