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提供金融卡給詐團 彰化地院判刑3月另賠290萬
呂姓女子提供她與女兒的金融卡及密碼給詐團,造成4人金錢損失,彰院近日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處呂姓女子3月刑期;1名受害者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呂姓女子判賠新台幣290萬元。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呂姓女子民國113年6月將她與不知情女兒的金融卡寄給詐騙集團成員,還提供密碼給對方,之後詐團成員利用假投資、假購買門票等方式行騙,4人受害。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被告提供金融卡及密碼給無信賴關係的人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困難,也讓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2名受害者成立調解等,處3月刑期,併科罰金2萬元。
此外,1名受害者被騙290萬元,向呂姓女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彰院指呂姓女子應給付受害者29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呂姓女子民國113年6月將她與不知情女兒的金融卡寄給詐騙集團成員,還提供密碼給對方,之後詐團成員利用假投資、假購買門票等方式行騙,4人受害。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被告提供金融卡及密碼給無信賴關係的人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困難,也讓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2名受害者成立調解等,處3月刑期,併科罰金2萬元。
此外,1名受害者被騙290萬元,向呂姓女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彰院指呂姓女子應給付受害者290萬元,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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