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獵集團殺墾丁梅花鹿販售鹿茸等 屏檢起訴4人
屏東縣滿州鄉陳姓男子等4人組成盜獵集團,在墾丁國家公園獵殺梅花鹿,並販售鹿茸、頭骨等牟利。屏檢去年11月展開調查,近日偵結,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罪起訴4人。
屏東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去年11月間發現社群平台有恆春地區旅客揭露,有不法分子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持槍獵殺梅花鹿,隨即指派檢察官偵辦,並召集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專案小組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分別至陳姓男子及潘姓男子滿州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獵槍2支、喜得釘5顆、鋼珠5顆等物,並陸續傳喚陳男等4人到案說明。
屏檢調查指出,4人均為滿州鄉民,其中1人為漢人,3人為原住民,在民國112年3月至114年9月間,2人1組分持獵槍在墾丁國家公園社頂公園一帶獵殺梅花,經分析手機照片與對話紀錄,4人共獵殺梅花鹿9隻,主要目的為取得鹿茸圖利,每兩售價新台幣200至300元,鹿頭骨與鹿肉也分別販售。
檢察官認為,陳男將原住民獵槍,出借給非原住民的另一名陳男,已明顯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價值內涵,脫離原屬作為生活工具使用範圍,無法援用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排除違法性。此外,鹿茸屬可循環生長資源,毋須宰殺取材,應認屬不必要虐殺行為,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提起公訴。
屏檢表示,全案近日偵查終結,認4人均涉犯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及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嫌;借槍陳男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持有獵槍罪嫌、出借者涉犯反同條例第8條第2項出借獵槍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相關犯罪工具。
屏檢提醒,墾丁國家公園為生態保育重點區域,梅花鹿復育成果得來不易,民眾如有不法獵捕行為,必將嚴查嚴辦。另鹿茸可由合法養鹿場依規採收,毋須以獵殺方式取得,切勿因一己私利破壞珍貴自然資源。
屏東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去年11月間發現社群平台有恆春地區旅客揭露,有不法分子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持槍獵殺梅花鹿,隨即指派檢察官偵辦,並召集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專案小組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分別至陳姓男子及潘姓男子滿州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獵槍2支、喜得釘5顆、鋼珠5顆等物,並陸續傳喚陳男等4人到案說明。
屏檢調查指出,4人均為滿州鄉民,其中1人為漢人,3人為原住民,在民國112年3月至114年9月間,2人1組分持獵槍在墾丁國家公園社頂公園一帶獵殺梅花,經分析手機照片與對話紀錄,4人共獵殺梅花鹿9隻,主要目的為取得鹿茸圖利,每兩售價新台幣200至300元,鹿頭骨與鹿肉也分別販售。
檢察官認為,陳男將原住民獵槍,出借給非原住民的另一名陳男,已明顯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價值內涵,脫離原屬作為生活工具使用範圍,無法援用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排除違法性。此外,鹿茸屬可循環生長資源,毋須宰殺取材,應認屬不必要虐殺行為,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提起公訴。
屏檢表示,全案近日偵查終結,認4人均涉犯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及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嫌;借槍陳男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持有獵槍罪嫌、出借者涉犯反同條例第8條第2項出借獵槍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相關犯罪工具。
屏檢提醒,墾丁國家公園為生態保育重點區域,梅花鹿復育成果得來不易,民眾如有不法獵捕行為,必將嚴查嚴辦。另鹿茸可由合法養鹿場依規採收,毋須以獵殺方式取得,切勿因一己私利破壞珍貴自然資源。
- 記者:中央社記者黃郁菁屏東縣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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