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受資助招攬赴中旅遊 嘉院依反滲透法判4年

林姓女子被控接受中國大陸資助,112年8月起招攬嘉義縣村里長赴中國旅遊,並向團員宣揚「支持特定人當選」被起訴。嘉院今天宣判,依反滲透法等罪嫌判4年徒刑;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55歲林女受中國地區浙江省台州市台辦林姓處長委託、指示及資助,先後於112年8月、10月及11月間,邀約設籍嘉義縣村里長,或政治立場傾向某政黨民眾等,前往浙江省台州市進行6天5夜旅遊。

嘉檢表示,參與團員僅需支付新台幣1萬6000元團費,包含機票、交通費及餐費等費用,其餘在中國食、宿、交通等費用,均由台州市台辦資助;在中國旅遊,由林女或台州市台辦官員陪同,並利用餐敘機會,向團員宣揚「希望支持某特定政黨候選人當選」、「兩岸一家親」等理念。

嘉檢指出,林女在旅遊過程,也會利用機會向團員表示,於選舉投票要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藉此方式向參與旅遊團員行求、期約及交付不正利益,暗示其在接受免費招待旅遊後,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時,須投票支持某特定人當選。全案於去年1月間偵結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審理期間,林女否認犯行並辯稱,旅遊團只是與中國大陸正常交流,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無關。中共是政府的友好勢力,非境外敵對勢力。

嘉院指出,旅遊團成員在大陸6天5夜旅遊所費不貲,已非一般社會普遍容許的禮尚往來,已逾越社會相當性,且足以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

嘉院審酌林女知悉中共為國家境外敵對勢力政府,多年來不斷以武力威脅擾亂國家安全,並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

嘉院表示,林女竟受中國地區浙江省台州市台辦林姓處長指示、委託、資助,以帶領旅遊團在大陸旅遊,接受落地招待及宣導總統大選支持特定候選人方式,對旅遊團成員交付不正利益,影響投票意向,妨害選舉投票的公正及公平性。

因此,依林女涉及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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