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圖左1(王組長淑芬)、左2(陳組長正興)、中間(李局長怡慧)、右2(吳組長海燕)、右1(黃組長淑貞)。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故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之中,並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資料,且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於審理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甲君漏未申報海外營利所得90餘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餘萬元,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甲君表示已向稅捐機關查調所得資料,並於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非故意漏報海外所得云云,經該局審理結果,核認甲君漏報系爭海外所得核有過失,除補徵稅款10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40餘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從事海外投資如有海外所得,記得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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