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荷包!車輛失竊忘記做1件事 仍須繳使用牌照稅

日前有民眾汽車已失竊多年,仍接到稅捐機關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對此,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說明,車輛遭竊,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否則仍需繼續繳使用牌照稅。



小心荷包!車輛失竊忘記做1件事 仍須繳使用牌照稅
車輛失竊須向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否則仍需繼續繳使用牌照稅。示意圖:截自freepik

地稅局表示,汽車所有人於車輛失竊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即可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地稅局提醒,若車輛遭竊,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立即向轄區之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以免使用牌照稅按日持續計徵,造成荷包失血。若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該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59詢問,將有專人提供諮詢。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小心荷包!車輛失竊忘記做1件事 仍須繳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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