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6年移送檢調達40件 金管會示警買境外保單5大風險

金管會今天再度出面示警,若購買境外保單可能面臨遭詐騙等5大風險,籲民眾勿買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保單。統計自2008年至今年6月底止,金管會接獲民眾檢舉或申訴地下保單,移送檢調共達40件。

根據金管會統計,自2008年起至今年6月底止,金管會接獲民眾檢舉或申訴地下保單,移送檢調共達40件,其中有1件目前正在偵辦,另39件中,有23件司法單位列參,12件不起訴,4件起訴。

金管會繼今年3月29日發布新聞稿示警境外保單風險後,今天再度出面示警,呼籲消費者切勿購買不肖業者以資產管理或財顧公司等名義,在社群媒體、網路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單。

金管會保險局主秘古坤榮表示,民眾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單,民眾若有各類保單投保需求,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客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多利用。

古坤榮指出,簽發境外保單的業者均為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台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保單即俗稱的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均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消費者若購買境外保單,可能面臨5大風險。

第1,若遇上保險理賠糾紛,民眾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其次,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第3,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台灣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台灣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保障。

第4,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遭騙取保費。

第5,境外保單不為台灣法律承認,消費者支付的保費無法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境外保單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

保險法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經代的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古坤榮強調,任何人均不得在台灣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具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自2008年起至今年6月底止,即近16年半期間,以2011年金管會接獲民眾檢舉或申訴地下保單,移送達13件,創歷年最高,自2022年起至今年6月底止,金管會並無接獲民眾檢舉或申訴地下保單進而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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