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開放複委託買比特幣現貨ETF !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提3大修法配套建議

金管會擬開放複委託買比特幣現貨ETF !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提3大修法配套建議

(示意圖/圖片取自unsplash)


比特幣 ETF 討論熱度高居不下,近期國內亦有越來越多開放比特幣 ETF 之呼聲出現,至於台灣一般投資人能不能夠跨海買比特幣現貨 ETF,金管會新任主委彭金隆於 22 日表示,券商公會已於 4 月下旬提出建議方案,期望在兩個前提下進行開放,第一是先從專業投資人(包括機構法人,或是資產超過 3000 萬新台幣的自然人),第二是投資人在進行複委託購買比特幣 ETF 前,必須先簽署風險預告書。他並表示,針對虛擬資產ETF是否開放,金管會預計今年底之前決定。


而針對台灣推動比特幣 ETF 之立法相關事項,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先前已完成「比特幣 ETF 可行性及法制建議專案研究報告」且提供予主管機管作為參考,同時也提請主管機關參考及研議在台灣開放比特幣 ETF 之配套措施,立法建議重點內容如下:


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表示,如金管會依建議,擬開放我國投信公司於國內發行「比特幣ETF」,尚毋須經過立法院通過修法議案,僅需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 條第1 項,核准比特幣為該條所謂「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並修改證券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即可。


而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修改方向,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提出建議如下:


首先,在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投資標的限於有價證券部分,建議加入「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以符合證券投信投顧法之規範體例,並適度增加法規彈性。


其次,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雖以有價證券為限,但實則按法令架構,亦得將「比特幣 ETF」視為一種特殊類型之基金,由投信公司提出申請,並由金管會按相關規定為准駁之核決,毋須限制於法條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文字框架。若將比特幣ETF 納入「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範疇,建議調整立法如下:


將第 32 條調整為: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將其指數應符合條件的第三點調整為: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將第 37 條調整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前項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有價證券」。


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也進一步建議,除可依上述立法方式推動比特幣 ETF 外,主管機關也可考慮參照黃金現貨交易平台制度,由 VASP 業者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比特幣現貨之買賣,並擔任造市商,參與比特幣現貨之報價及應買應賣,使投資人得使用現有證券帳戶委託證券商買賣比特幣現貨。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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