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比特幣賺翻 政府要查稅?律師黃亞森提醒:借鑑日本改革經驗

投資比特幣賺翻 政府要查稅?律師黃亞森提醒:借鑑日本改革經驗

比特幣近期漲勢驚人,距離 10 萬美元大關可謂近在咫尺。截至出稿前,BTC 價格已達 97,772 美元,近 24 小時內漲幅達到1.45%,最高價觸及 98,100 美元。這一波漲勢帶動了巨大的交易量,同時吸引了更多散戶投資者加入市場。


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加密貨幣稅制展開討論。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對財政部的課稅措施提出質疑,呼籲財政部應主動出擊,完善課稅機制以應對快速發展的市場需求。


財政部長莊翠雲回應指出,數位發展部已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資產而非貨幣,交易所得需課徵所得稅,至於具體查核方式則需進一步研議,預計三個月內提出相關作法。


「我認為持有加密貨幣若並未進行任何交易,並不應該被課稅,且鄰國日本實施此『未實現收益稅』的政策後,因為箝制新創發展和導致企業出走他國,日本也已於 2023 年起檢討並修改相關制度。 」曾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及外資區塊鏈新創公司的黃亞森律師,現任職於日本律師事務所,同時也是 Codeandlaw 網站創辦人。他在接受《幣特財經》採訪時指出,未實現收益課稅是市場與政策制定中最具爭議的議題之一。


黃亞森擅長於金融科技、資訊法及 AI 與區塊鏈相關法領域問題,目前居住於日本,經常往返東京及京都兩地,並致力於探索 Metaverse 的世界,朝「Coding Lawyer」之路邁進。他分享了在日本的第一手觀察指出,日本早期採用未實現收益課稅的模式,對加密貨幣市場與新創企業帶來巨大挑戰,主要表現在:



  • 價格波動性問題:加密貨幣價格劇烈波動,對未實現收益進行課稅,難以公平評估計算基準,且基準金額可能與實際交易價值嚴重不符。

  • 新創企業負擔沉重:許多Web3企業將代幣鎖定於內部作為商業發展計畫的一部分,其比例可能通常高達70%,但未實現收益的課稅政策卻迫使企業在未獲利前,即應支付高額稅款,導致新創公司經營困難,甚至迫使部分企業外移至新加坡等國。這也是現任日本數位廳大臣、2022年當時日本自民黨數位發展小組負責人之一的平將明議員,於NFT及Web3白皮書中所指責,導致日本新創公司發展障礙之立即應解決之問題。


  • 他進一步表示,因應上述問題,日本自2023年起開始檢討討論調整相關稅制,修改對未實現收益的強制課稅的標準,於符合特定條件時於實際交易發生時才課稅,這一改變為產業的發展注入更多活力。


    加密貨幣定義模糊,影響稅務規範與執行


    黃亞森認為,加密貨幣在台灣的法律與稅務規範中,最大的挑戰之一是名稱與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因此他建議:



  • 統一名稱
    「加密貨幣」這一名稱既不反映其實際技術屬性和法律定位,也容易引發市場誤解。因為首先貨幣是一國法律確定的流通媒介,它並非貨幣,再者目前法規所稱呼的「虛擬通貨」如何與一般非區塊鏈技術建構的數位資產做區分(如傳統線上遊戲的幣),也並不明確。黃亞森建議,應統一使用「密碼資產」(Crypto Asset)一詞,強調其基於密碼學技術與區塊鏈的數位資產特性,避免與傳統虛擬通貨或貨幣混淆。

  • 明確法律定位
    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應有明確的法律與會計定位。例如:


    • 穩定幣(如USDT):這邊指的穩定幣是說由法定貨幣資產作為背後儲值者而言,這種類型相當於法幣支付工具,類似悠遊卡或電子支付的法幣餘額。

    • 比特幣、以太幣:這是一種新型態的數位資產形式,可以考慮是否立法將其定義為一種新型的支付工具或是數位資產,以確立其法律上的地位,再來決定會計跟稅務的認定。


  • 制定分層次的稅務政策
    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在應用場景與市場定位上的差異,決定了稅務政策不能一概而論。


  • 借鑒國際經驗,制定台灣適用的加密稅制


    黃亞森指出,台灣目前在稅務政策制定上仍有很大的靈活空間,應充分利用這一優勢,借鑑國際成功經驗。他特別提到瑞士與新加坡的模式值得參考:


    1.瑞士模式:針對不同性質的加密貨幣,有不同的稅收認定模式。再者,個人投資者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加密貨幣交易的利潤免徵資本利得稅,僅在企業交易所得中進行課稅。


    2.新加坡模式:新加坡的加密貨幣所得稅政策根據代幣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區分,採用高度靈活的稅務政策,對資本利得稅規範也較為友善,吸引大量Web3相關企業與人才聚集,形成產業聚落效應。


    3.日本的改革經驗:日本早期因過於嚴苛的稅務政策導致產業發展受限,但在2023年後的政策調整,為市場注入了更多的彈性與活力。


    企業的加密貨幣投資所得需要課稅嗎?


    針對企業的加密貨幣投資所得是否應課稅,黃亞森表示,稅務政策應基於加密貨幣的性質進行分類處理。他認為,企業以加密貨幣進行支付或接受加密貨幣作為收入時,需區分幣種的屬性以進行精準的稅務處理。



  • 穩定幣(法幣備償型):如同法定貨幣的支付手段
    若企業交易中涉及的是穩定幣(如USDT、USDC),由於其與法幣掛鉤且用途更接近於法幣支付工具,因此在稅務處理上應當作支付工具,應避免成為營業稅課徵對象。

  • 非穩定幣:應考慮其支付工具性質
    對於比特幣或以太幣等非穩定幣,建議應探索其是否可被定義為一種「非法幣類型的支付工具」。這些加密貨幣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竄改及供應量有限等特性,與傳統數位資產有本質區別。若未進行法律上的重新定位,將其視為數位商品處理,則交易行為可能需按照商品性質模式課稅,導致稅務適用不精確,並增加個人及企業稅務負擔。

  • 加密貨幣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而針對企業加密貨幣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應根據其是否與主要業務相關進行區分:


    • 與營業相關的損失:若損失與企業營業活動直接相關,依據會計準則,判斷將其計入營業費用。

    • 與營業無關的損失:應歸類為營業外損益,並依據現行會計準則對損益進行合理評價與記錄。



    黃亞森強調,台灣目前對加密貨幣尚未有明確論調,這為借鑒國際經驗並發展出合理加密稅制提供了寶貴的空間,得以制定出最符合產業需求的合理模式。然而,法律與概念的模糊性也使得 Web3 產業在使用專業服務或金融服務時,面臨風險排拒效應,並增加個人在稅務上的不確定性。台灣應抓住這一機遇,以清晰、靈活的稅制打造對產業友善的政策環境。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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