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啟動數位平臺治理制度的意見諮詢

澳洲啟動數位平臺治理制度的意見諮詢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230 17:21:37)歐盟《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透過增加「事前管制」課予大型數位平臺義務以限制其反競爭行為,此種模式被多國認為是治理大型數位平台的解方,因此德國、英國、日本、印度及巴西等國家相繼提出類似的法案。在大型數位平臺崛起的趨勢下,澳洲政府於2024年12月2日啟動數位平臺競爭法制的意見諮詢,透過蒐集各方意見以符合澳洲的文化及社會情形,將以歐盟《數位市場法》及英國《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Act)為藍本修改現有競爭法,以促進競爭、公平貿易以及保護消費者為原則提高澳洲人民的福祉。

從澳洲政府的諮詢文件可知,該治理制度主要以歐盟《數位市場法》為基礎,融合英國、德國、及印度等國家法制,在指定大型數位平臺的基礎上將大型數位平臺分為13種服務類型,透過課予大型數位平臺遵守廣泛性義務,包含禁止自我偏好、禁止搭售、消除轉換障礙、互通性、公平對待、透明度等,並輔以不同服務類型的義務,達到促進數位市場公平競爭之目的,防止其反競爭行為並保護消費者權益。

指定大型數位平臺之要件、程序與服務類型參考歐盟《數位市場法》和英國《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採取市場影響力、重要門戶、穩固持久地位的定性標準,與平均市值、年營業額、用戶數量的定量門檻之雙重檢驗,相關部門得指示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或由ACCC自行啟動指定調查,並交由相關部門指定大型數位平臺,將指定與調查權力分開以達監督之效果。

澳洲政府希望藉由修改《競爭與消費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增加ACCC的市場監控以及資訊蒐集的「事前管制」手段以解決現有競爭法「事後處罰」的不足。資策會科法所提醒,數位平臺崛起帶來的主導地位不僅對商業活動有深遠影響,更與消費者息息相關,建議有關單位應持續關注數位平臺的影響力,參酌國際趨勢以評估最適宜之治理手段以防止可能的反競爭與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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