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水庫集水區逾40年未徵收 縣府呼籲中央應重啟辦理
新竹縣寶山水庫相較寶二水庫辦理的徵收範圍小,且受限於該區被劃設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有效利用,被徵收戶成立自救會積極爭取權益,新竹縣議員林昭錡、邱坤桶也在縣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大會為民請願,縣府14日召開相關會議,由縣長楊文科親自主持,經過充分討論,楊縣長針對自救會提出的兩項訴求及議員提出的聯合提案做出裁示,請中央相關單位三個月內給予回覆,也請與會的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全力協助與中央協調。
此會議除縣府相關單位、中央部會經濟部水利署、北資源分署、農業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寶山鄉公所、立委林思銘辦公室、徐欣瑩辦公室及鄭正鈐辦公室、縣議員林昭錡、邱坤桶、楊昌德及鄭朝鍾議員辦公室均派員參加,寶山水庫自救會更有超過30位成員到場。
地政處說明,寶山水庫於民國70年徵收時,因無水土保持法可適用,徵收範圍僅至水庫滿水位上1公尺,寶二水庫於民國89年徵收時,水保法已公布施行,徵收範圍除滿水位以上,更擴增至稜線位置之集水區範圍,當時寶山水庫被徵收戶即成立自救會爭取徵收範圍應比照寶二水庫辦理,且90年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已承諾寶山水庫應辦理徵收,卻在92年12月5日公告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更加限制土地使用。多年來自救會不斷陳情,請求中央相關部門應按照當初承諾完成徵收。
會議主要有兩個訴求,第一為集水區土地遭限制使用範圍土地應辦理徵收補償;第二為在未完成徵收前應給予合理的租金補償。會議過程討論激烈,自救會強烈爭取自身權益,與會各方代表均充分表述意見,會議全程歷時近2個小時,最終楊縣長裁示於結論中敘明應辦理徵收理由,報請中央辦理徵收及未完成徵收前請主管機關研議租金補償方案等兩項結論,與不徵收即應解除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限制之臨時動議結論。
針對寶山水庫自民國70年徵收至今,集水區範圍並未完善維護,且因全球環境變遷加劇,集水區周邊土地崩坍頻繁,為達保護水庫水質及蓄水功效,確有辦理徵收之理由;且寶山水庫及寶二水庫互有調節功用,寶二水庫滿水位區已加高,整體水庫使用強度增加,周邊水土保持措施日益重要,為有效保護水庫水源,集水區範圍更應予徵收。
至於未徵收前租金補償部分,中央相關部會則表示,礙於法源規定或無相關案例,實際並無此類補償機制,最終縣長仍請相關主管機關體恤民意帶回研議。與會的楊昌德議員、林昭錡議員、邱坤桶議員及鄭朝鐘議員代表更聯合提案,強調寶山水庫集水區範圍應該全面徵收,不徵收就應該解編還地於民,即應該解除私人土地的使用限制,還給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權益。
另外,自救會成員也針對諸多議題提出反映,縣長指示一併納入會議紀錄中轉請有關機關單位妥適答覆。縣長更直接裁示,請中央相關單位於公文發出之後三個月內應該給予回覆,並請與會的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協調中央各部會儘快給予答覆。
此會議除縣府相關單位、中央部會經濟部水利署、北資源分署、農業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寶山鄉公所、立委林思銘辦公室、徐欣瑩辦公室及鄭正鈐辦公室、縣議員林昭錡、邱坤桶、楊昌德及鄭朝鍾議員辦公室均派員參加,寶山水庫自救會更有超過30位成員到場。
地政處說明,寶山水庫於民國70年徵收時,因無水土保持法可適用,徵收範圍僅至水庫滿水位上1公尺,寶二水庫於民國89年徵收時,水保法已公布施行,徵收範圍除滿水位以上,更擴增至稜線位置之集水區範圍,當時寶山水庫被徵收戶即成立自救會爭取徵收範圍應比照寶二水庫辦理,且90年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已承諾寶山水庫應辦理徵收,卻在92年12月5日公告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更加限制土地使用。多年來自救會不斷陳情,請求中央相關部門應按照當初承諾完成徵收。
會議主要有兩個訴求,第一為集水區土地遭限制使用範圍土地應辦理徵收補償;第二為在未完成徵收前應給予合理的租金補償。會議過程討論激烈,自救會強烈爭取自身權益,與會各方代表均充分表述意見,會議全程歷時近2個小時,最終楊縣長裁示於結論中敘明應辦理徵收理由,報請中央辦理徵收及未完成徵收前請主管機關研議租金補償方案等兩項結論,與不徵收即應解除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限制之臨時動議結論。
針對寶山水庫自民國70年徵收至今,集水區範圍並未完善維護,且因全球環境變遷加劇,集水區周邊土地崩坍頻繁,為達保護水庫水質及蓄水功效,確有辦理徵收之理由;且寶山水庫及寶二水庫互有調節功用,寶二水庫滿水位區已加高,整體水庫使用強度增加,周邊水土保持措施日益重要,為有效保護水庫水源,集水區範圍更應予徵收。
至於未徵收前租金補償部分,中央相關部會則表示,礙於法源規定或無相關案例,實際並無此類補償機制,最終縣長仍請相關主管機關體恤民意帶回研議。與會的楊昌德議員、林昭錡議員、邱坤桶議員及鄭朝鐘議員代表更聯合提案,強調寶山水庫集水區範圍應該全面徵收,不徵收就應該解編還地於民,即應該解除私人土地的使用限制,還給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權益。
另外,自救會成員也針對諸多議題提出反映,縣長指示一併納入會議紀錄中轉請有關機關單位妥適答覆。縣長更直接裁示,請中央相關單位於公文發出之後三個月內應該給予回覆,並請與會的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協調中央各部會儘快給予答覆。
- 記者: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122 0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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