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稅局澄清房屋稅籍證明用途,強調與房屋產權無關

嘉義縣財稅局澄清房屋稅籍證明用途,強調與房屋產權無關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317 18:23:42)因國土計畫法推動,民眾著急辦理中埔鄉老家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向嘉義縣財稅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欲作為「產權證明」,經查證該房屋自民國100年才開始繳納房屋稅,民眾要求財稅局更正房屋稅籍起課年分,因財稅局未按照民眾要求執行而產生爭議。

財稅局說明,民眾在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土地變更編定等事宜時,需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依據房屋稅課徵內容所核發,僅作為房屋稅課徵依據,「所登載的納稅義務人並非就是所有權人」。

證明書只證明納稅義務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的證明文件,此外,證明書的房屋起課年月說明房屋開始課徵房屋稅的時間,並非建築完成日期。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可在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洽詢,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至108,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分機211至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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