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路口未停讓行為 屏警實施大執法


嚴打路口未停讓行為 屏警實施大執法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日前屏東市協和路與信義路口因無交通號誌加上駕駛人未停看來車、減速慢行等原因,導致車禍接連發生;為有效防制無號誌路口或閃光號誌路口交通事故,警察局除不斷宣導駕駛人遵循幹道減速慢行、支道停車再開觀念,另自即日起針對無號誌路口及閃光號誌路口車不停讓等易肇事違規實施大執法,全力維護路口安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屏東縣今(113)年1月迄今,因車輛於無號誌路口及閃光號誌路口未停讓所致交通事故共發生4,637件,造成29人死亡、3,709人輕重傷,顯示民眾對於路口停讓觀念仍有不足;警察局表示,閃光號誌以及停、讓標誌、標線明確區分道路幹道與支道,遇有閃紅號誌及停止標誌、標線時,幹道車須減速慢行,支道車須減速至完全停止確認無車輛通過後再開;遇有「讓」之標誌標線時,支道車則須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方能再開。


此外,在無號誌路口,或沒有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區分支線道、主線道時,「少線道」應禮讓「多線道」先行,例如單線道的車輛,遇到兩線道的車輛,就需要先停讓,等待多線道車輛先行通過;而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為減少無號誌路口或閃光號誌路口交通事故,警察局對於設有停標誌(線)或閃光紅燈之多事故路口上,未依規定停車再開之車輛加強執法,規劃自113年7月15日起至7月21日止(為期7日),執行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警察局局長戴台㨗呼籲民眾,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再開之認定標準,以「車輛未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起駛」為主要判別依據,特別提醒用路人看到停標誌(線)、閃光紅燈,車輛應減速接近,一定要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違反規定之駕駛人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為了避免憾事發生,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的民眾,請記得行經路口要禮讓,務必減慢速度或停止,確認安全後,才能通過路口,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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