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查獲大埤鄉農會代表候選人買票 雲林地檢提公訴

再查獲大埤鄉農會代表候選人買票 雲林地檢提公訴

【記者 劉春生/雲林 報導】雲林地檢署彭彥儒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偵辦雲林縣大埤鄉某農會代表候選人涉嫌違反農會法案件(此案已於114年2月12日提起公訴),經傳喚會員魏陳○(女,37年次)到案說明,竟發現大埤鄉農會另1名代表候選人李文來(男,53年次)亦涉嫌違反買票行賄,旋指揮警方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並執行搜索,扣得現金2萬1000元、文宣品等證物,並拘提李文來到案說明,經訊問後,李文來、魏陳○均坦承犯行,魏陳○繳回犯罪所得,本署檢察官認為李○○、魏陳○無羈押之必要,李文來予以具保新臺幣15萬元,魏陳○則予以飭回,本案業經偵查終結,於114年2月14日將李文來提起公訴,魏陳○則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

犯罪事實李文來為雲林縣大埤鄉農會之會員,並登記參選該農會第20屆怡然村農事小組會員代表之候選人,魏陳○係雲林縣大埤鄉農會之會員,且為第20屆怡然村農事小組會員代表有選舉權之人。緣第20屆怡然村農事小組有5人參選會員代表,而應選代表3席,李文來為期當選第20屆怡然村選區會員代表,竟基於對有選舉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於114年2月10日下午,以1張選票1萬元之代價,行求魏陳○於怡然村農事小組會員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李文來,魏陳○知悉後即應允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並收受李文來所交付之現金1萬。李文來所涉法條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罪嫌。

雲林地檢署呼籲週6(即114年2月15日)將舉行的雲林縣基層農會小組長、副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有意參選者及其樁腳,切勿以行賄方式尋求當選,依據農會法第47條之1規定,行賄及受賄者,最重均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另根據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3點規定,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1檢舉案件給與獎金200萬元,查獲農會代表或其他樁腳行賄者,每1檢舉案件給與獎金50萬元,若民眾發現有妨害檢舉情事,可撥打檢舉專線0800-027-099(撥通後再按「4」),且檢舉資料絕對保密。


再查獲大埤鄉農會代表候選人買票 雲林地檢提公訴
▲被告住處扣案之現金。(雲林地檢署提供)
再查獲大埤鄉農會代表候選人買票 雲林地檢提公訴
▲警方執行搜索照片。(雲林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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