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24日一審宣判 民代找人頭助理或不法所得入口袋成判決關鍵

高虹安案24日一審宣判 民代找人頭助理或不法所得入口袋成判決關鍵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被羈押禁見,新竹縣長楊文科則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另一件受到全國矚目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也將在24日(周三)上午11點宣判。依《地制法》,地方首長一旦一審遭判貪污有罪將先停職。

不過,因過往民代詐領助理費司法案例不少,貪汙有罪、無罪判決皆有,此次,高虹安案爭點為何?與其他民代助理費案差異?《上報》幫讀者整理相關判例,提前了解爭點。

司法院判決,民代助理費詐領案常見有兩類:

人頭助理:

民代並沒有聘雇助理事實,卻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為名。當中多以民代熟識信任的身邊親朋好友等,當主要「人頭對象」。

1.民進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

童仲彥在2011年10月,以每月3萬元薪資聘任蔡男當議會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實際上根本未聘用蔡男,藉此,詐領公費助理補助12萬3842元,被檢察官依貪汙詐取財物罪起訴,二審改判3年10個月定讞。

2.前新北市議員高敏慧

高敏慧因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並一度遭判處2年6月徒刑。

不法所得進民代口袋:

民代要求助理交付存摺、提款卡、印章,由民代提款領助理費,等同實質掌控助理薪資帳戶。

例如:前彰化縣議員許晋揚,因涉嫌在議員任內聘用妻子、妻舅擔任助理,妻舅只做5個月後就轉往雲林工作,但許晋揚持續申請助理補助費,三年多下來共計詐領75萬2000元(每人每月助理費2萬4000元),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許晋揚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支付罰金12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75萬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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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案 法界人士:非人頭帳戶,帳戶由助理本人管控

然而,法界人士認為,對照高虹安助理費案,開庭時,助理證詞和客觀工作記錄,高虹安助理都不是人頭助理,帳戶皆由助理本人管控,此外,高虹安也從未向人索討提款卡、印章、存摺等,助理所捐出成立的辦公室零用金,由助理們自行保管款項,助理們也可自由請款使用於辦公室開銷,和過去的代助理費詐領案,把助理費占為己有,似乎有差異。

除此之外,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助理多表達同意黃惠玟提議設辦公室零用金,且明確知悉該筆款項用在辦公公務使用。像是共享咖啡機、冰箱,或助理出差交通費用等,助理們也授權黃惠玟保管款項、支出。

當年,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馬的辯護律師陳長文曾引用「大水庫理論」,法院認為,案件中「公務支出」大於「核銷款項」,即可證明當事人無犯意,也無不法所得或施用詐術。

然而,就當前高虹安訴訟所提出相關證據,自行支出公務費用相當多,無論是請助理吃飯喝下午茶,或發給助理薪資或獎金等等,超過檢察官起訴46萬,若高虹安此案適用大水庫理論,能舉證公務支出大於不法所得,也將可望獲貪汙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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