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以上勞工可延後強制退休年限 高齡勞工權益獲保障

65歲以上勞工可延後強制退休年限 高齡勞工權益獲保障

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5日初審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完成初審,並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前勞動部長許銘春曾在審查會中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可以協商退休年紀;不過,說清楚也是好事,並不反對立委提案。

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動議提案,並於今天完成三讀,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滿65歲勞工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此外,為協助並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進一步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5日審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完成初審,並於今天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前項就業計畫,雖已訂定在施行細則之中。不過,為確保就業計畫讓勞雇雙方了解,審查會通過立委及勞動部建議,將施行細則中的就業計畫直接入法,上述計畫共計9項。

考量現實狀況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劃需求,三讀條文也依照審查會時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所提修正動議,增列1項「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的就業計畫,即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準備,三讀條文也規定,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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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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