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軍人悔過期不計入役期與年資 剝奪退除給與需懲戒法院判決

【立院三讀】軍人悔過期不計入役期與年資 剝奪退除給與需懲戒法院判決

立法院今天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正式三讀通過,未來,軍人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此外,還新增剝奪、減少退除給與的部份,由懲戒法院的判決結果決定。

新修法將現行「違失行為」之用語修正為「違紀行為」,懲罰種類區分為人事懲罰,包括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新增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役給予、降級、罰薪及罰款;紀律懲罰: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的判決結果決定。

三讀條文,除原定對官兵不同的懲罰手段外,也新增「罰款」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2項針對財產的懲罰,以及士兵「廢止起役」懲罰。

條文內也明定,軍人違紀行為情節重大,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虞者,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停止勤務期間以6個月為限,有繼續停止勤務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6個月為限;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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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期限提高為10年,其餘人事及財產懲罰則改為5年,悔過仍維持1年、罰勤、檢束及禁足3個月、罰站1個月。

原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若該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生在後,則以結果發生時起算,自起算日開始計算至超過各項懲罰規定之期限後,懲罰權就隨之自動消滅。

除此之外,三讀條文對於財產懲罰,也參考公務員相關規範,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等作法。

剝奪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剝奪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的退除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減少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的退除給與20%至50%,已支領者應追回。罰款金額則為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條文新增原本未明確定義的最末日相關規定,也就是懲戒案或違紀案必須在期限內的最末日前繫屬懲戒法院,或是發文做出懲罰處分,否則就不得行使懲罰權。

條文中明訂,若違紀人員受罰時已經喪失現役軍人身分,三讀條文也明訂懲罰方式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為限。(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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