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覆議案表決 立委開始投票

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提出覆議,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在議事人員布置完成圈票處後,上午11時35分開始投票。

立法院新會期今天召開第1次院會,針對選罷法覆議案進行記名投票表決,會議主席、立法院長韓國瑜在上午11時30分許宣告,請議場工作人員布置投開票所,並於11時35分宣告開始投票,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1時,如果全體立委在此時間前投票完畢,就會提前開票。

立法院會去年12月20日在衝突中以舉手表決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行政院會今年1月24日召開臨時院會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相關修法有「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

韓國瑜日前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各黨團達成共識,今天舉行新會期第1次院會,處理選罷法覆議案,召開選罷法修法覆議案全院委員會,明定不邀請行政院長列席說明,並由國民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團推派3人、民眾黨團推派1人進行發言,而在審查後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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