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壽險保單解約金若過低免遭強制執行

近年來民眾欠債遭法院扣押保單數量達92.8萬件,引起社會關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說明,民國111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肯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因此112年以來,對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案件量驟增。

他說,結算至113年9月,法院扣押保單達92.8萬件,且其中3成是壽險保單,7成是傷害險等保單,更有6萬件被中止。

蔡火炎指出,債務人被強制執行保單引發社會關切,但其實法院裁定只有提到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只是後來實際執行上,低解約金或是沒有解約金的健康保險商品也被擴及,而且解約雖然可以少量填補債權,債務人卻是喪失醫療保障,加以大量的執行案件對於執行機關以及保險業者也花費大量時間人力,因此提出修法。

根據草案,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草案也明訂,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另外,為提升特定職業者投保權益,草案也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的保險業投保。

修法也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未來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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