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白河槍響 槍手羈押禁見


台南白河槍響 槍手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又傳槍響,與人有金錢糾紛的陳姓男子在談判爭執過程中,開槍擊傷「公親」藍姓男子,陳男犯案後4小時投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今(22)日下午開庭後,裁准羈押禁見。


陳姓男子是懷疑合夥投資桌遊店的林姓男子帳目不清,20日晚間9時許前往林男住處談判,藍姓男子則公親,不料,陳男剛到現場,林男就持刀衝出,陳男見狀持改造手槍連開2槍後逃逸,藍男被擊中右手,送醫治療;陳男則在4小時後投案。警方依槍砲罪嫌移送,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禁見。


南院裁准羈押禁見的理由指出,依客觀事證已足認陳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手槍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射擊罪,犯罪嫌疑重大。


陳男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串證、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以本件被告案發後行程及本件仍待傳喚未到案之證人或槍枝來源之人進行查證及對質訊問,則被告因涉重罪,難免有串證之高度可能,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面對刑責時,有逃亡及滅證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


陳男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其所採取之手段非輕,不僅造成被害人受傷及身心恐懼,亦使大眾對於社會生活安全感到疑慮、不安,已產生相當大之危害。


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復參諸本案犯罪性質及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考量,尚難認為被告因羈押所遭受之不利益,明顯大於所欲保全之社會公益與司法追訴,依比例原則為考量,認有羈押之必要性。又被告既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之虞,本院認於偵查之初,依比例原則考量,亦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法院綜合衡酌後,認為被告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從以其他強制處分取代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被告自7月22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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