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女性友人吃飯設局性侵 「我被強上」簡訊成定罪鐵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宜蘭縣一名男子阿雄(化名)去年3月間邀約女性友人小雅(化名)出門吃飯,結果雙方吃完飯後阿雄竟將小雅載回家性侵得逞,小雅事後在友人陪同下報案,阿雄辯稱,他與小雅是情侶關係,屬於合意性交,不過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小雅曾向友人訴苦「我被強上」,因此未採信阿雄說法,最終判處阿雄3年6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2024年3月,阿雄與小雅相約外出用餐,用餐結束後,阿雄便將小雅載回租屋處聊天,雙方在聊天過程中,阿雄開口告知小雅「想壞壞」,詢問小雅是否能發生性行為未果。
阿雄遭拒絕後,仍違反小雅意願,還將她強拉到床上,動手性侵得逞,小雅遭侵犯後當場崩潰大哭,接著便推開阿雄,打開門衝下樓,並前往河濱公園找朋友,同時傳訊息給友人告知「我被強上」、「我只知道很痛」、「我現在在哭」等,最後在友人的陪同下至醫院驗傷並報警。
阿雄對此辯稱,確實有跟小雅發生性行為,不過當時2人為情侶關係,是在取得對方同意下合意發生性行為,小雅在過程中也並未明確拒絕、反抗。
小雅則堅稱,她與阿雄只是朋友,阿雄詢問能否與她發生性關係時,她有明確拒絕,並且緊緊拉住衣服,質問「我跟你沒有任何關係,我為什麼要跟你做」,但仍舊遭到阿雄侵犯。
而法官勘驗相關對話紀錄發現,小雅遭到侵犯以後,立即向友人訴苦、尋求幫助,並且前往醫院驗傷、報警,若真的是合意性行為而非強制性交,又何必傳訊息尋求幫助、還到醫院驗傷並報警,故意誣陷阿雄強制性交。
此外,小雅與阿雄並無金錢糾紛或仇怨,事件發生以後,小雅也不願意和解,並無誣指強制性交而圖求賠償金的動機。因此法官最終未採信阿雄說法,一審依照強制性交罪,判阿雄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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