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 北市議員陳怡君更裁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檢舉利用親友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達300多萬元的台北市中山、大同區民進黨籍市議員陳怡君,經士林地院13日裁定以100萬元交保,士林地檢署抗告成功發回;士林地院今(20)日開庭後,更裁羈押禁見。
檢調查出,陳怡君被檢舉自108年起,利用胞弟、弟媳等親友名義,向議會申報為公費助理,但實際上這些人並未在辦公室工作,而是由陳怡君的張姓辦公室主任負責填寫出勤紀錄,詐領助理費供陳怡君私用。
陳怡君另利用胞弟陳衛德夫婦、張惠霖胞姊、前員工賀男等4名親友,輪流充當人頭助理,向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每月請領4萬至8萬元不等助理費,檢調估計,陳怡君與張惠霖5年內共詐領助理費約300多萬元。
士檢13日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怡君,但士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可能性存在。
但是,斟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被告所犯情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本案被告涉案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性,尤其被告張惠霖業經本案羈押禁見,相關證人亦經檢察官訊畢,有相關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在卷,相關的證據以獲得相當保全,故本院認倘被告能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 個月,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應無羈押之必要性。士檢提起抗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原審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定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固非無見。
但是,原裁定未說明「命被告具保等處分」與「降低案情陷入晦暗」之關聯性,亦未審酌被告與其餘尚未到案助理間是否已無勾串可能,且諭令被告不得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部分,是否得以達到防免其等勾串之目的,仍非無疑。
合議庭認為,原裁定尚有疏誤之處,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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