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現金買票 桃園市前議員吳宗憲二審仍獲緩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111年底九合一大選前,被檢舉結合特定里長候選人、地方椿腳,假借贊助競選經費名義,以數萬不等現金行賄里長、里長候選人以「一條龍」的方式賄選,並由他們尋覓選民,以走路工造勢為誘餌,以2100元行賄,被桃園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桃園地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26)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宗憲及競選助理為首,結合特定里長候選人、地方椿腳,假借贊助競選經費名義,以數萬元現金提供觀音區金湖里、樹林里、三和里、大同里、富源里里長候選人、上大里前里長,雖有部分里長、候選人退回,但仍有人與其合作,協助其覓得多位選民,以走路工造勢為誘餌,以每人2100元方式賄選。
桃園地院去年7月26日判處吳宗憲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檢察官認附條件緩刑 有欠妥適,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判決針對緩刑諭知業已列明論據甚詳,並無違法可指。且被告等人雖非自始即坦認犯罪,然此與法院斟酌行為人有無再犯之虞、能否藉由刑罰宣告策其自新、是否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並無絕對必然關聯性,更無從因此即認被告等人無悔改之意或犯後態度非佳。
況原審亦為附條件緩刑宣告,藉以促使被告等人提升守法觀念,並於緩刑期間內深切記取教訓,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
又被告等人所為固破壞民主政治與選舉之公平性具相當惡性,且所犯之罪法定刑非輕,然均屬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由,尚難執此指摘緩刑諭知無法達到刑罰矯治或一般預防之功效。
所以,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對被告吳宗憲等人為附條件之緩刑諭知不當,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翻攝自吳宗憲臉書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 記者:張孝義
- 更多政治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