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身分須動刀?內政部恐損跨性別基本人權 監委啟動調查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內政部於2008年發布函釋,規定跨性別者須完成變性手術,才可辦理戶籍性別變更。該規定至今未修,雖已遭行政法院多次判決違憲,並被國際人權公約審查結論明確點名為歧視性措施。監察院今(25)日表示,監察委員紀惠容已申請自動調查,指出此一函釋恐違反憲法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嚴重侵害跨性別者身體自主權與性別認同等基本人權。
紀惠容說明,該函釋為內政部於97年11月3日發布的「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要求戶政機關在辦理民眾性別變更登記時,須認定當事人已完成變性手術。該函釋實務運作多年,卻多次遭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屬以行政解釋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不符比例原則。
紀惠容強調,國際人權標準對此項政策提出嚴正批評,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3大國際公約的我國國家審查結論性意見,性別認同已被明確視為應受保障的基本人權;將性別變更登記與手術條件綁定,不僅構成不當歧視,更侵害人身自主與尊嚴。
紀惠容指出,事涉重大基本人權保障與國際公約的踐行義務,然而內政部至今遲未依法院判決及相關結論檢討修正此函釋。基於此因,她申請立案啟動調查,將釐清內政部當年發布該函釋的具體過程、到如今未修正的原因,及是否構成侵害對跨性別者憲法保障的權益。
照片來源: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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