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變更性別須強制手術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說,內政部民國97年函釋指出,戶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認定,須以完成變性手術為要件,且行政法院已審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針對是否有侵害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等,監委已申請自動調查。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團體7日赴監察院陳情,指出目前台灣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登記,仍須提交已摘除性腺器官的醫療診斷證明,要求監院調查內政部怠忽職守,明知相關規定違憲卻不修正。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據訴,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就戶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認定,須以完成變性手術為要件,經民眾提起多件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已審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監察院說,另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公約國家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也揭示,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強制手術要件是侵害人權歧視性措施;但內政部遲遲未積極檢討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嚴重損及台灣跨性別者基本人權。

監委紀惠容表示,事涉政府機關就國際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踐行及基本人權保障等議題,究竟內政部發布函釋經過、至今未依行政法院判決及國際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檢討修正原因為何,以及是否有侵害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等,都有待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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