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法院組織法 地檢署得置檢察官助理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所提相關修法版本。

關於修法重點,司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包括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的規定,例如目前法官助理進用方式為聘用,增加「約用」方式,使進用管道多元化。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約用,以及檢察官助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進用期間的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等。

法務部表示,會以務實態度,謹慎規劃檢察機關進用人力員額,優先考量一審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人力需求,並且參考法院設置整體輔助人力的預算員額比例,以1比0.4的比例配置檢察官助理,期盼能盡速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提升整體工作效能。

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條文大多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初審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資料的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的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此外,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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