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一審共被判8年4月 內政部:顏寬恒犯案非屬賄選,不適用選罷法停職規定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涉貪一審共被判8年4月 內政部:顏寬恒犯案非屬賄選,不適用選罷法停職規定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顏寬恒(圖/資料照片,圖源:翻攝自顏寬恒Facebook)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顏寬恒,因涉假買賣沙鹿莊園豪宅,捲入竊占國有地、及詐領助理費案遭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合議庭今(26)日宣判,顏寬恒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共需服有期徒刑8年4月。全案可上訴。行政院內政部表示,針對顏寬恒被判決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1事,由於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指出,立法委員顏寬恒係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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