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風聞奏事》高舉大刀真是為砍謝宜容嗎?
謝宜容遭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所該當的情形,只有「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和「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兩種才可能適用。而執政黨高舉大刀的姿態,基本上只是為先平息人民的怒火,並非真能砍到謝宜容。(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疑似霸凌部屬致其輕生亡故的謝宜容,除已遭勞動部考績委員會辦理專案考績,給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行政懲處」外,行政院長卓榮泰也曾聲稱還要將其移送「司法懲戒」。而司法懲戒的前提是監察院須對謝宜容通過彈劾,所以監察院也表示,已要求勞動部送來相關案情的資料。不僅如此,新北市地檢署也對謝宜容「朝瀆職罪」偵辦,並對其「限制出境」。
輕生的公務人員留給機關和家人各一份遺書,這是探知其輕生原因的重要線索,乃至於也可評估他輕生當下時的心理狀態。然而,在檢方朝「瀆職罪」偵辦謝宜容後,類此「自殺」原因的行政調查,似乎也有了停止的正當理由。因此,雖然謝宜容已被社會輿情千夫所指般地「定罪」,但其實整個案情迄今仍撲朔迷離。
猶記得當年軍中爆發的「洪仲丘案」,在民進黨及其側翼的操作下,燃起社會對執政的國民黨極大的怒火。因此,令人不得不質疑地是,現今執政的民進黨眼看公務人員自殺案引起的怒火不斷蔓延,才會對謝宜容斷然高高舉起了大刀。
例如,檢方為甚麼對謝宜容「朝瀆職罪方向」偵辦,卻不說是刑法中第120條至134條各種類型瀆職罪中的哪一條?刑法最為基本的原則是「罪刑法定主義」,告訴民眾要以瀆職罪偵辦,卻又不說出是違反哪一條的瀆職罪,這就是混淆視聽的「話術」。換言之,這話術是要讓老百姓誤以為,政府已積極「法辦」謝宜容,以防制民眾的怒火繼續加烈。
事實上,謝宜容已被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處分,也頗有可質疑之處。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唯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謝宜容遭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所該當的情形,上述各情形中只有「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和「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兩種才可能適用。但「政府信譽」是指政府施政的公信力,而「言行不檢」則是指公務人員在職場以外的言行,對政府或公務人員的名聲造成嚴重損害。
這些目前對謝宜容嚴厲的處置,於法於理其實皆大有疑義。而執政黨高舉大刀的姿態,基本上只是為先平息人民的怒火,並非真能砍到謝宜容。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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