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備離婚法制 政院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
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將由本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是為因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下:(一)有關「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1、配合贍養費規定之增修,修正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之準用條文。(修正條文第999條之1)2、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1022條)3、裁判離婚部分:有關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衡量國人情感及實務上經驗,保留現行第1052條第1項有責主義之部分規定,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俾臻明確;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現行同條第2項規定裁判離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1052條)4、贍養費請求權部分:(1)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1057條)(2)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1057條之1)(3)增訂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事由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1057條之2)(4)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之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修正條文第1057條之3)(5)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修正條文第1057條之4)(6)增訂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規定。(修正條文第1057條之5)(二)有關「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配合民法親屬編第1052條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
- 記者: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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