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鑒於保險商品設計及開發攸關保險業未來須承擔之風險及清償能力,保險業基於自身專業,本應落實各項保險商品風險管理作業,又保險商品審查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在各類商品簽署人員本於職責負起專業責任,讓保險商品從設計至銷售後的風險控管能夠更為完善。
金管會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本次修正目的係使各類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之責任更為明確,並將風險管理人員納入商品簽署人員的範圍,以強化商品銷售前與銷售後之相關風險控管;另考量不保證費率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未來有調整費率之可能,本次修正除要求保險業於招攬時或調費前應向保戶清楚說明費率不保證外,同時為確保保險商品調費基礎之合理性,故修正為須事前核准,以減少爭議。
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1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商品正式開發應包括風險控管說明書之研擬,並針對保險業正式開發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時,增列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評估再保險安排,以及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險胃納。(修正條文第4條、第8條、第9條)
二、明確法規構成要件,規範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相關事項;配合接軌IFRS 17,修正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商品類別名稱。(修正條文第7條、第17條)
三、針對本準則所稱合格簽署人員,增列風險管理人員為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及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以及明定該等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負責檢視之項目。另財產保險商品簽署人員配合實務運作增列投資人員。(修正條文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四、針對經審查通過之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商品調高續保費率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明定保險業應於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之三個月前,將該商品保證續保不保證費率及費率調整內容之通知送達要保人並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以及免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之情形;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費率調整相關規定是否落實執行,並由總稽核出具聲明書後,始得調整費率。(修正條文第20條)
五、明定保險商品銷售額度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保險業應即時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討論應採行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24條)
六、針對主管機關得限制保險業一年以下不得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之情形,限縮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規定次數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經主管機關累積記點之次數。(修正條文第29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本次修正目的係使各類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之責任更為明確,並將風險管理人員納入商品簽署人員的範圍,以強化商品銷售前與銷售後之相關風險控管;另考量不保證費率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未來有調整費率之可能,本次修正除要求保險業於招攬時或調費前應向保戶清楚說明費率不保證外,同時為確保保險商品調費基礎之合理性,故修正為須事前核准,以減少爭議。
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1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商品正式開發應包括風險控管說明書之研擬,並針對保險業正式開發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時,增列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評估再保險安排,以及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險胃納。(修正條文第4條、第8條、第9條)
二、明確法規構成要件,規範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相關事項;配合接軌IFRS 17,修正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商品類別名稱。(修正條文第7條、第17條)
三、針對本準則所稱合格簽署人員,增列風險管理人員為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及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以及明定該等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負責檢視之項目。另財產保險商品簽署人員配合實務運作增列投資人員。(修正條文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四、針對經審查通過之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商品調高續保費率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明定保險業應於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之三個月前,將該商品保證續保不保證費率及費率調整內容之通知送達要保人並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以及免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之情形;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費率調整相關規定是否落實執行,並由總稽核出具聲明書後,始得調整費率。(修正條文第20條)
五、明定保險商品銷售額度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保險業應即時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討論應採行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24條)
六、針對主管機關得限制保險業一年以下不得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之情形,限縮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規定次數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經主管機關累積記點之次數。(修正條文第29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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