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114年起刪除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

考試院今(26)日召開第14屆第2次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條」修正草案,刪除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並自114年考試開始適用。



考試院表示,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31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標準限制宣告違憲,並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爰考選部邀集用人機關開會研商,重新檢視警察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有關身高限制規定。



考試院說明,用人機關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為符合前開憲判意旨,並審酌社會環境變遷、數位犯罪漸增,警察勤務日益複雜多元,經通盤檢視各類別警察工作所需工作職能,考量身高非執行勤務關鍵因素,相關工作職能需求尚可透過其他方式強化補足或篩汰不適任人員;又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警政、消防及海巡工作,所以向考選部建議刪除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以順應時代變遷及工作型態改變,廣納人才投入警察工作,爰考選部依其建議配合修正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平等權,並滿足用人機關增補人力之需求。



考試院表示,由於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係採定期失效,為符合憲判意旨,考試院將於近日修正發布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並自114年舉辦之考試開始適用,請有志報考之民眾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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