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規劃基金審查行政委託,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條之1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境內外基金之檔數及總規模已由105年1,766檔、新臺幣(下同)5.2兆元大幅成長至112年8月2,010檔、9.87兆元,近3年受理業者申報(請)基金審查件數合計約300餘件,業者對基金商品審查及上架之時效期待更勝以往,而亞洲主要國家主管機關對於新基金商品則有採核准、申報制度,經綜合考量市場發展、兼顧業者需求及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規劃將基金審查案件循序漸進分階段委託周邊單位辦理,以及配合訂定境外基金審查機制得採申報生效制,期以提升基金審查效率、促進基金市場之健全發展,以及強化業者對所發行基金商品負責任意識。

為此金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條之1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境內外基金審查案件行政委託予周邊單位辦理:增訂金管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投信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及得委託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並規劃採分階段循序漸進方式推動,第一階段原則自113年1月1日起,由上開周邊單位受理投信事業申報投信基金追加募集之7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以投資國內為限之12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及申請展延案件。

二、境外基金審查案件除現行採申請核准制外,亦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規定境外基金審查案件採申報生效者為45個營業日生效,配合增訂申報案件適用之自行補正與金管會得停止其申報生效等相關程序規範,另預計配合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規劃獲得本會深耕認可之境外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案件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

三、此外,有關銀行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考量銀行之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爰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財務條件。

針對本次境內外基金審查制度之調整,金管會已與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及投信投顧公會溝通,且為利受託單位逐步熟悉審查程序而採取分階段方式推動,後續亦將偕同投信投顧公會、周邊單位與境內外基金業者溝通說明,俾其充分瞭解本次審查機制調整緣由及運作方式,共同協力使新審查機制順利運行,提高基金商品審查機制的透明性、可預期性及可課責性。

近年來基金商品已成為國人主要投資工具之一,為確保資產管理市場健全運作、保障基金投資人權益,有賴於主管機關、投信投顧公會、周邊單位與境內外基金業者克盡其職及協力合作。未來金管會監理將更聚焦於基金市場國際趨勢變化、整體產業發展、投資人保護措施與政策面檢討規劃等面向,期透過本次審查機制調整,與業者、投信投顧公會及周邊單位共同推動我國資產管理產業朝向正向發展,建構良好且具潛力的資產管理產業環境,增進我國資產管理產業之整體競爭力。

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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