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39條修正草案

為提升上市上櫃保險業董事酬金資訊揭露之透明度及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同時考量監理一致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案,並考量115年保險業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研擬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一個格式,說明如下:

一、擴大上市上櫃保險業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

(一)為循序擴大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及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爰將現行上市上櫃保險業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

(二)另為引導獲利保險業適度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透過資訊揭露之市場監督機制強化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爰增訂稅後淨利達一定程度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倘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三)為強化上市上櫃保險業董事酬金發放之合理性及與公司獲利之關聯性,爰增訂保險業損益衰退達一定程度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增加達一定程度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

(四)有關董事酬金揭露之規定,適用112會計年度財務報告。

二、考量115年保險業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資本適足率之法定標準將依前揭新規定辦理,爰將前揭比率修正文字為「法定標準」。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利保險業及早因應,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3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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