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裁罰彈性修正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的罰鍰裁處,由固定倍數改為「彈性倍數」。

該處說明,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本次修法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未依交通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罰鍰裁處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
二、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鍰裁處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
三、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裁處罰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2倍以下」。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雖部分違章情形之裁罰倍數改為彈性倍數,惟為避免違規受罰損及荷包,汽機車應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才能合法使用公共道路。

資 料 詳 洽:消費稅科 專門委員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32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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