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配合考試院推動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並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將居留證作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及請領會計師證書與會計師申請執業登記相關實務需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議修正「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考試院自112年起,各種國家考試類別均以發給電子及(合)格證書為原則,以及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將居留證作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明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時,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居留證為之。

二、現行依會計師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需要,會計師於申請執業登記即應備具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公會入會申請文件及會計師名簿,為符合法規明確性,爰配合修正。

三、另金管會亦將配合本規則之修正發布,同步修正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相關書件格式,其中請領會計師證書時須填具英文姓名,俾利辦理雙語化證書作業。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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