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存匯作業程序及理財專員(下稱理專)監控及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新光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前理財主管黃員自107年8月至111年12月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擅自將其自身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再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違規行為時間約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客戶存款短少金額)約2,211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之作業程序:該行雖已就受理客戶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定有二位行員相互牽制之機制,惟尚無其他收件後確認機制,致本案黃員得藉機設定自身他行帳號為客戶之約定轉帳帳號,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2、未落實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程序:該行內規已明定存匯作業人員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規範,惟原分行存匯部門任由已輪調至他分行之黃員進出存匯作業區,自行操作系統辦理客戶存摺補登作業,主管授權機制亦未能發揮功能。

3、 未能有效落實相關監控機制之檢視作業:

(1)該行內部規定「AUM監控報表」出現監控指標時,應由分行負責主管向客戶確認資金大幅減少原因,惟本案分行負責主管檢視結果未盡確實。

(2)111年1月間案關客戶於該行監控報表已出現監控指標,另該行111年10月已發現黃員疑有利用第三人帳戶之虞,惟該行未能就行內相關監控機制所發現之異常情事,進行整體性檢視,致所定內部監控機制未能有效運作。

4、未有效督導落實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該行定有對理專相關控管機制,包含理專輪調及理專專屬顧客調整之管理機制、員工行為準則等,惟本案黃員有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盜蓋客戶印章並保管空白取款條等情事,且本案黃員輪調至他分行後,卻仍多次至原分行陪同未隨黃員移轉之原服務客戶辦理銀行事務,及他分行主管未確認客戶是否屬黃員於輪調前所服務客戶,即指派黃員為客戶申辦非臨櫃存匯業務之外訪行員,均顯示該行未能確實執行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

四、裁罰結果: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110年7月26日所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已就理專於交易憑證(例如:存摺)備註欄註記投資商品等類似字句(例如:保費或基金申購),且實際資金去向與備註欄所載內容不符之情形,列為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惟本案理專於自動化交易匯款時,以上揭手法備註「基金配息」、「定存配息」等文字,藉以掩蓋挪用客戶款項等不當情事。為遏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金管會將函請銀行公會提醒各銀行會員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滾動式檢討強化相關內部控管機制。

此外,鑒於我國社會已邁入高齡的人口結構,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於業務推廣及辦理上,應更重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對此類行動、表達或認知能力等略弱之客戶族群,持續強化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關懷措施。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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